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

(三)安装具有车辆行驶轨迹记录功能的车载设备、接入具备车辆数据传输、处理和管理的智能化系统平台;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在规定位置张贴运营线路图、运营收费标准、禁烟标志、乘坐规则和投诉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