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运输:(一)主要客运集散地运力严重不足的;(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应急运输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