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运输:

(一)主要客运集散地运力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应急运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