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