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根据公众出行便利等需求,提供定制公交、夜间公交、假日公交、旅游公交以及微循环线路等多样化服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供定制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的,可以依据市场需求以及运营成本,依法依规制定价格。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公共汽车提供停车位等资源共享使用。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