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