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和解除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