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一条有效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模式、实名认证、内容分级等防护要求,监督网吧、电竞酒店等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