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条有效有关社会组织、单位、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以及旷课、逃学在外等情形,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