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并将情况通报监护人,责令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或者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