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十八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