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撤销、撤回,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