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转让登记。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互联网租赁以及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