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撤销、撤回,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