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非机动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因变更、转让、注销登记或者换领、补领而失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号牌;未收回的,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