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