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