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