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当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作出解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