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作出解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