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采取实地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