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