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单位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