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会办和分办两种形式进行交办。属于会办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的应当确定分办单位。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