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