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整合站(室)、街道和社区等各项资源,形成常态化民意收集网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