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派出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和选民反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