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开展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