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