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