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开展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