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城市更新项目后期运营的指导和服务。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的作用,注重引导居民参与和监督,共同维护更新改造成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