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可分割的可以探索按照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者楼层办理分割审批、分区分层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立体开发的土地的,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探索按照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者按照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