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