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制定建筑安全加固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