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Chapter 3 城市更新实施Article 26In force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制定建筑安全加固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