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目标、更新内容、资金安排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分析,并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存量资源盘活措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