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涉及存量资产盘活、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系统修复和道路交通等内容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意见。涉及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