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更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