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