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