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并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确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