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或者进行生物技术识别,并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确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