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二)专职驯养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五)包含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和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六)包含犬只饲养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七)狂犬病免疫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