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证载明的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养犬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或者补植。登记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禁止骗领、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