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专职驯养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五)包含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和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

(六)包含犬只饲养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七)狂犬病免疫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