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等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四)狂犬病免疫证明;(五)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导盲犬、助残犬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残疾或者病患证明、犬只参加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