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犬只免疫、登记的便民服务点,实现犬只免疫、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