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犬只免疫、登记的便民服务点,实现犬只免疫、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