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等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近期全身电子彩色照片;

(四)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导盲犬、助残犬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个人残疾或者病患证明、犬只参加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