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旅客携带入境的犬只,应当提供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