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旅客携带入境的犬只,应当提供狂犬病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