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